《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數智化建設委員會副主任李悅律師指出,攝像頭安裝不當會損害包括隱私權、肖像權、個人信息權、住宅不受侵犯權、知情權與同意權在內的多項法定權利。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的規定,攝像頭若被安裝在能夠拍攝到他人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或私密信息的區域,就可能構成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之規定,若攝像頭拍攝到了周先生及其家人的肖像,并且未經他們同意就進行公開、傳播或使用,就可能構成對肖像權的侵犯。
而若周先生所反映的攝像頭拍攝到的內容包含了居民的個人信息,如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等,并未經居民同意就進行泄露或公開,可能構成對個人信息權的侵犯。攝像頭安裝的位置則可能構成對住宅不受侵犯權的侵犯。若攝像頭的安裝未經居民同意,或者居民對其個人信息、隱私被拍攝、收集、使用、公開的情況不知情,就可能構成對知情權與同意權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