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工傷認定方面的問題
(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能初步證明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人事關系或者符
合其他申請條件的工傷認定申請,應予受理。
(二)在校學生在用人單位實習期間發生傷亡事故申請工傷認定的,社會保險行
政部門不予受理,但已經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或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人事關
系的除外。
(三)職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或者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及加班加點
的工作時間,均視為工作時間。
(四)用人單位能夠對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職工為完成
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以及職工因工作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
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均視為工作場所。
(五)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直接遭受的事故傷害,
以及在工作過程中職工臨時解決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時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
傷害,均視為工作原因。
用人單位安排或者組織職工參加文體活動,視為工作原因。用人單位以工作名義
安排或者組織職工參加餐飲、旅游觀光、休閑娛樂等活動,或者從事與本人、他人私
利有關的活動,不作為工作原因。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職責無關的活動受到
傷害的,不作為工作原因。
(六)職工在上班前和下班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搬運、清洗、準備、整理、維
修、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或者根據法律法規、行業操作規程、用人單位規章
制度規定,為完成工作所作的其他準備或者后續事務,視為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七)職工由于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等傷害,該暴力等傷害應與履行工作職
責具有直接因果關系。
(八)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根據工作崗位性質要求自行到工作場所以外從事
與工作職責有關活動的期間,視為因工外出期間。
(九)下列情形可視為“上下班途中”: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經常居
住地之間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
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動,且在合理
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十)《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按照“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于工作
場所內死亡或者從工作場所直接送醫搶救無效死亡”進行把握。“48 小時”的起算時
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