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如果連續為雇主服務滿兩年遭雇主無理解雇(非雇員犯錯,但有實質解雇理由即不屬無理解雇),可以追討終止雇傭金,其中項目包括代通知金(視乎是否有預先通知)、比例年假、比例變糧及長期服務金。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為:月薪 ×2/3× 年資(即服務年數)。如果雇員在工傷未判傷前、病假期間、懷孕期間或因參與工會、舉證雇主違法事項而被解雇,則解雇即屬不合法解雇(適用于一切年資)。雇員可追討終止雇傭金外,亦可追討最高不超過十五萬元的補償金(金額視乎解雇對該員帶來的損失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