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物業管理協會法律政策工作委員會委員王兵分析,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開發商作為小區的建設單位,應確保其交付的房屋符合質量標準,如果因其交付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導致外墻脫落造成人員傷亡的,則開發商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在保修期限內,開發建設單位應對因質量問題導致的外墻脫落事故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孟強指出,高層建筑的管理人或使用人有義務對建筑物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查,確保其安全性,如果未履行這一職責而導致損害發生,管理人或使用人將承擔責任。
高層建筑的外墻屬于共有部分,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如果沒有將管理權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則由全體業主共同管理,承擔維修責任和安全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外墻脫落造成的人身傷害應由全體業主承擔法律責任。
在王兵看來,實踐中,管理人一般為物業服務企業,即由全體業主通過雙方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將管理權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作為建筑管理人對建筑內的公共設施及共有部分負有維修、養護義務。
在外墻脫落事故中,如果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相關義務,例如未按實際需要對外墻進行大修或未能及時進行外墻隱患排查,則難以證明其已盡到管理責任,從而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物業服務企業能夠證明其已經盡到了管理責任,例如定期進行外墻檢查和維護,并及時處理發現的問題,則可能不需要承擔責任。但如果物業公司發現外墻存在問題而不處理或不發動業主籌集資金進行維修,則仍需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