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蘇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蘇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起草說明”,該《條例》共有12項特色與創新。
1.結合蘇州市實際,規范車輛經營權投放制度
《條例》明確新增車輛經營權以服務質量信譽作為競標條件的招標方式配置,對于收回車輛經營權重新投放的視為新增車輛經營權,配置方式同樣為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巡游車經營者取得車輛經營權后,由巡游車經營者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簽訂車輛經營權的經營協議。
2.明確車輛經營權全部實行無償使用與期限制
《條例》明確車輛經營權期限制和無償使用制度,有效期以簽訂的經營協議為準,最長不超過6年。同時,《條例》明確蘇州大市范圍內車輛經營權期限保持一致。車輛經營權到期后巡游車經營者需要延續的,由經營者提出申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車輛經營權相對應車輛的服務質量考核等情況決定。
3.完善車輛經營權變更、收回與退出機制
《條例》規定在巡游車經營者存在相關違法行為和服務質量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時收回經營權。車輛經營權變更的具體辦法、服務質量考核標準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4.完善巡游車與網約車經營者及車輛許可準入條件
一是增加車輛經營維護條件,如設施設備技術維護、駕駛員培訓管理以及將必要營運數據實時傳送至行業監管平臺的能力等。二是針對蘇州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業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服務車輛,明確發展方向為個體工商戶,并規定相應的許可準入條件。三是對網約車經營者的許可準入條件,增加具備車輛技術管理制度、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及數據實時全量傳輸至行業監管平臺的要求。四是對于巡游車車輛與網約車車輛準入條件予以完善,如引入車輛參數、性能、車況、車載智能終端、計程計價設備等符合本市關于巡游車的技術標準要求。
5.放寬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年齡限制
《條例》中將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男性年齡限制放寬至65周歲,女性年齡限制放寬至60周歲,并附要求身體健康條件,在放寬準入門檻的同時,保證營運安全。
6.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一考同發兩證
統一巡游車駕駛員與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兩考合一,合稱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考試。考試合格的,核發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7.實行一車雙價,體現巡網融合
在運價管理方面,改革運價計費方式,明確“一車雙價”的收費機制。巡游車在巡游服務狀態時,按**指導價標準使用計價器計價;接入網約車平臺提供網約服務時,可選擇傳統計價模式或者實行網約平臺線上計價,但應當在網約車平臺標明。
同時,《條例》明確建立完善巡游車運價動態調整機制,將市場供需、服務質量等因素均納入運價動態調整考量范疇。
8.突破實行蘇州大市范圍內市域一體化運營
《條例》明確客運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為蘇州大市范圍內,不作區縣之分。屬地縣區交通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租車日常監管(主要涉及政策傳達、投訴處辦等),出租車違法違規行為所涉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轄。
9.加強服務質量考核結果運用,提升出租汽車服務水平
《條例》明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信譽考核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并將客運出租汽車車輛和駕駛員服務質量等級向社會公開。
10.引入網約車聚合平臺規定
在《條例》中吸收《關于切實做好網約車聚合平臺規范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規定,落實網約車聚合平臺核驗、信息公開、數據傳輸、投訴處理等責任。對于網約車聚合平臺接入未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配套予以罰款的處罰措施。
11.壓實網約車平臺的管理主體責任,引入教育培訓、吊銷等相關措施
針對網約車平臺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或存在擅自為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及駕駛員提供經營條件、未落實數據接入等違法違規行為,增加逾期未改正或拒不改正則吊銷相應許可證件的懲處措施。圍繞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或發生拒載、議價、甩客等違法違規行為,增加停業學習措施,視學習考核情況恢復線上營運,并依據駕駛員累計處罰次數或服務質量信譽考核情況,決定是否吊銷從業資格證。同時貫徹“一案雙罰”,針對人車違法行為,對網約車平臺同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其車輛運輸證,暫停營運,確保網約車平臺落實營運主體責任。
12.建立網約車平臺退出機制
對于不滿足許可條件、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或者使用年限達到8年、無正當理由超過180日未接入車輛開展經營服務或開展經營服務后連續180日以上無營運的情形,要求及時辦理運輸證或網約車經營許可證的注銷登記,退出網約車經營。針對符合退出情形而逾期未辦理注銷登記、服務質量信譽考核連續兩次不合格以及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吊銷相應運輸證或許可證件,退出網約車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