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后找代駕”
已經成為一種新的消費習慣
隨著代駕行業日益龐大
代駕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也屢見不鮮
原告陳某是寶馬小轎車的所有人。2022年10月某日晚,陳某通過某代駕公司平臺呼叫代駕服務,被告王師傅接受訂單提供代駕服務。王師傅在服務過程中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右后輪與停車位上的花圃發生碰撞。交警部門當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師傅違反“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陳某將寶馬汽車送去維修,由此支出17000元維修費。原告陳某將代駕公司及王師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維修費、替代**通工具使用費等。
代駕公司、王師傅
誰應為車主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先來看看雙方簽訂的
《代駕合作協議》是怎么約定的
被告代駕公司(甲方)與被告王師傅(乙方)簽訂一份《代駕合作協議》,約定包含內容:
1.本協議為合作協議,雙方不存在雇傭關系,甲方提供代駕服務平臺,乙方利用平臺信息并以甲方名義進行代駕服務;
2.甲方從外聯企業或從客服中心收到客戶電話或約定的代駕訂單時,乙方可從APP手機端、微信、電話、短信等實時接收到客戶信息,乙方接收客戶信息后立即在APP上創建訂單;
3.甲方向乙方提供代駕服務信息,甲方按每單7元或8元(含2元或3元代駕險和5元平臺費)從乙方充值余款中扣除,余下的為乙方收入;
4.乙方在執行代駕服務時須穿戴甲方統一定制的服裝、手套、徽牌等;
5.乙方解除協議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甲方30個工作日后退還剩余預付款和履約保證金給乙方,如無故不履行本協議,乙方預付款余額和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此外,協議附件《全職兼職說明》載明:
1.全職:每天至少5小時(19:00-24:00),每24小時上線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保證休息時間充足),月休4天,輪休制(請假提前報備、公司酌情安排以保證上線司機人數不低于總數的80%,雨天不低于70%),連續三天不上線系統自動凍結;
2.兼職:每周6天,確保高峰期三個小時(20:00-22:00、2:00-3:00)在線接單,其他時間自由安排;
3.如公司有活動,不論全職還是兼職均需接受公司統一安排。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陳某系通過代駕平臺呼叫代駕服務,代駕公司通過平臺派單給王師傅后,王師傅以代駕公司的名義提供代駕服務,并在代駕過程中發生本案交通事故。王師傅的行為符合在履行代駕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情形,屬履行職務行為。
據此,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代駕公司支付原告陳某維修費17000元;駁回原告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代駕是近年來互聯網新生的一種新興職業,是指代駕司機受到代駕公司的指派,為被代駕人提供代駕服務,其代駕行為應認定為履行職務行為。
代駕司機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代駕車輛損壞的,應由代駕公司承擔侵權責任。代駕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后,對于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代駕司機,可依據法律規定對其進行追償。
雖然代駕公司與王師傅簽訂的《代駕合作協議》約定“本協議為合作協議,雙方不存在雇傭關系”,但從雙方實際履行合同過程來看,代駕公司作為代駕平臺的提供者,其在每一單代駕業務中,不僅作為獲取、提供代駕需求信息的主體,還對平臺費的收取標準、服務流程的規范、工作時間和在線時間等進行規定和監督;其并非單純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等服務的一方,而是通過對包含王師傅在內的代駕司機進行組織和管理,使代駕司機按照一定的模式和標準以其平臺的名義對外提供服務。
雙方協議雖名為“合作協議”,同時約定“雙方是合作關系而非雇傭關系”,但其表象不能否定王師傅是在履行職務行為過程中發生侵權行為這一實質。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的規定,代駕公司應對王師傅履行職務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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