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釋法】出租房窗戶掉落砸壞車輛,房東、租戶誰來賠償?
租住的房屋
在開窗時窗戶意外墜落
造成樓下車輛受損
出租人、承租人
誰該為車主的損失買單?
2021年9月,盧先生從物業公司處承租了涉案房屋。2022年2月的一天,盧先生在開窗過程中,窗戶忽然從窗框上脫落,并墜落至樓下。脫落過程中,盧先生下意識試圖抓住脫落的窗戶,奈何窗戶太重,只能眼睜睜地看著窗戶砸向張先生的車輛,致使車輛的前后擋風玻璃被砸壞,車身有劃痕。張先生為維修車輛,支出了18066元。張先生將盧先生和出租人某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維修車輛的費用。
對于事故發生的原因及責任承擔,盧先生和物業公司存在較大爭議。
自己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事故發生主要是由于房子本身的問題,自己在承租過程中沒發現窗戶存在異樣。此外,盧先生是從物業公司處租來的涉案房屋,其作為租戶,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房屋在交付給租戶前是完好的,并且雙方有簽訂房屋租賃安全責任書,發生的責任事故由租戶承擔。另外,窗戶屬于推拉窗戶,并非整體脫落,即使窗戶壞了也不至于整個掉下去,而且同租戶戶型的房屋也沒有出現該情況。
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盧先生提交了一段視頻資料。其中顯示,物業公司找來維修人員修繕窗戶時,盧先生詢問窗戶墜落原因。維修人員表示系窗框底部澆筑不實,導致窗框變形,致使窗戶掉落。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此種案件中,一般推定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對事故發生均存在過錯,均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在本案中,涉案房屋的窗戶掉落給張先生造成財產損失。事發時,盧先生作為承租人,屬于房屋使用人,物業公司作為涉案房屋出租人,屬于“建筑物的管理人”。在無其他證據的情況下,盧先生及物業公司均應承擔責任。但本案中,根據盧先生提交的證據,能夠認定涉案房屋窗戶未能保持與墻體的連接固定是窗戶墜落的原因,因此盧先生對于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故盧先生對本案損害后果不承擔責任。而物業公司未能證明己方不存在過錯,應當在本案中承擔全部侵權責任。物業公司賠償后,如認為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最終,法院判決由物業公司賠償張先生維修車輛的費用共計18066元。目前案件已生效。



出租人應對租賃物
處于適租狀態履行管理義務
本案審理法官介紹,本案涉及當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時,建筑物的管理人、使用人的責任承擔問題。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是指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使他人人身、財產權益遭受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應承擔的侵權責任。其特點在于:
致害物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
致害形態為前述建筑物和物件發生了脫落、墜落。
歸責原則為過錯推定原則,在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推定其對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存在設置或管理瑕疵。
責任主體具有多樣性,包括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且其對造成損害的其他責任人享有追償權。
本案中,盧先生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可以免除責任。物業公司作為建筑物的管理人,在其沒有證明其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應當承擔責任。此次事故暴露出涉案房屋設施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房屋所有人、管理人等主體除了對車主進行合理賠償之外,還應秉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敬業精神,積極排查整治潛在隱患。
法官提示房屋的出租人,應當對房屋狀況盡到維護保養的責任,及時排查風險隱患,保持租賃物的安全適租狀態,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近期,在“暴力梅”的持續影響下
大風預警、暴雨預警頻發
除了要注意出行安全之外
房屋部件、擱置物等的掉落風險也不得不防
以免引來不必要的糾紛!
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