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釋法】中介“跑路”,房東可以向租客追索租金嗎?
委托中介出租房屋
在當下已成為房屋租賃市場的常態
但中介收取租金后“跑路”
房東可以向租客追索租金嗎?

2022年6月,房東張某與中介公司簽訂《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約定張某將自己名下的一套商品房委托中介公司對外出租,出租期限36個月,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2025年6月9日止,每月租金即房屋占有使用費1700元,按季支付。當日,張某將案涉房產交付該中介公司。
之后,中介公司與租客李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份,約定李某租賃上述房屋,租賃期限自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0日止,共12個月,房租每月1000元。李某于2022年10月向中介公司支付1.2萬元房租及1000元押金。然而,自2022年12月后,房東張某再未收到該中介公司支付的租金,且與中介公司失聯,無奈之下張某將租客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2023年1月起至搬離之日的房租。
針對中介的違約責任
租客應當承擔嗎?
房東張某是否有權向租客李某主張房租?

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與中介公司簽訂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中介公司與李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合同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經查明,李某已搬出租賃房屋。雙方均認可于2023年10月25日辦理了案涉房產的交接,故應視為李某已于該日搬離案涉房屋。張某要求李某支付租金的期間,應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25日。李某自中介公司處租賃案涉房產的期間,包含在張某與中介公司簽訂的案涉房屋租賃期間之內。按照約定,李某已向中介公司支付此期間的租金,故張某要求李某支付此期間的租金,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不服,上訴至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房屋中介先與房東簽訂租賃合同
取得房屋使用權后
再以中介名義與租客簽訂合同
從而賺取差價的行為
在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
一旦中介卷款“跑路”
另外兩方的權利應當如何維護?
針對承租人“跑路”,次承租人能否對抗出租人的問題,需要從轉租行為以及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來考量。承租人或次承租人對抗出租人的權利主要基于租賃合同和法律規定,在轉租的情況下,承租人與出租人、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一般均視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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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次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義務,且轉租行為得到了出租人的同意,那么次承租人在面對出租人時享有一定的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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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轉租行為未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選擇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并可以要求次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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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無論是上述哪種情況,出租人都不能直接向實際承租人即次承租人主張違約責任,因為根據合同相對性,次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承租人才是適格當事人。
本案中,李某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系依據其與中介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且李某已經向中介公司支付了租賃費用,而李某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的期間亦在張某將案涉房屋租給中介公司的租賃期間內。因此,張某與李某并非各自合同的相對方,其無權向李某主張租金。


在出租或租賃房產時
要注意核實房產中介的
資質、信譽度和房源渠道

切莫輕信高租金的謊言,應及時了解同時期、同區域房源的普遍租賃價格,勿因貪圖高價而落入不法中介的圈套。
應盡可能選擇直接與房主簽訂合同,如遇“二房東”,則要注意甄別出租人“長租期優惠”騙術,對于一次**付半年以上租金的情況要擦亮眼睛,避免損失擴大。
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