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釋法】駕駛證記滿12分,發生事故保險公司能拒賠嗎?
眾所周知
駕駛證記滿12分,便不得駕駛機動車
若此時駕車發生交通事故
是否屬于“無證駕駛”呢?
保險公司能否拒絕理賠?

2023年2月8日22時30分許,劉某駕駛小型新能源汽車與李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傷。肇事后,劉某駕車逃逸。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劉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另查明事故發生時,劉某C1駕駛證的狀態為:記滿12分、停止使用、扣留、違法未處理、逾期未換證。劉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因賠償問題,李某將劉某、某保險公司等作為被告訴至法院。被告劉某稱其不屬于無證駕駛,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被告某保險公司稱劉某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損害后果,根據相關規定,劉某無證駕駛并逃逸,屬于保險責任免除范圍,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孟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事故發生時,被告劉某的C1駕駛證屬于記滿12分、停止使用、扣留、違法未處理、逾期未換證狀態,故其不具備駕駛資格,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情形,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先行賠償,之后可在賠償范圍內向劉某行使追償權。
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


當駕駛證被記滿12分并予以扣留后,駕駛人應在十五日內到駕駛證核發地或違法行為發生地、處理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經考試合格,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在此期間,駕駛人不具備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以下簡稱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該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并接受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請廣大駕駛人重視交通安全
提升自己的駕駛技能
遵守交規,文明出行!
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