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釋法】加裝電梯被隔壁棟業主起訴,是否侵犯相鄰權?
老舊小區加裝電梯
向來是幾家歡喜幾家愁
要么存在技術難題,要么業主意見不統一
可你見過整棟樓業主都同意了
隔壁棟的業主卻跳出來反對的嗎?
A棟和B棟是廈門某老舊小區同一幢住宅的相鄰兩樓。以段女士等19人為代表的B棟業主一致同意為B棟增設電梯,但以張先生等5人為代表的A棟部分業主卻極力反對。
原來,這兩棟樓之間的布局是這樣的——南面為空地,東、西、北三面為公共通道,其中南面空地作為停車場使用,西面通道僅可供行人通行,無法通行小汽車,東、北兩面通道可勉強通行小汽車,但無法掉頭。
△加裝電梯前示意圖
B棟擬增設的電梯位于該幢建筑北側通道,增設電梯后,該幢建筑北側通道將無法通行小汽車,若A棟業主經由B棟北側通道通行,需穿過B棟電梯候梯廳。
△加裝電梯后示意圖
B棟電梯自2018年開始籌建。2019年4月,廈門市規劃委員會直屬規劃分局出具《規劃技術審查意見函》,審查結論為符合規劃技術要求。7月,廈門市思明區建設局頒發《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施工許可證》。
然而,B棟電梯開始施工后,A棟與B棟業主就能否增設電梯產生糾紛,經協商未果,該工程停止施工。

電梯設在我們回家的必經之路。沒裝電梯前,我們可以把車開到A棟樓門口,方便購買大件生活用品、老人出行等。增設電梯后通行寬度較窄,直接影響我們的日常通行及安全疏散等。這侵害了我們的合法權益,我們要求停止施工并拆除電梯,將公共道路恢復原狀。

增設電梯是根據《廈門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指導意見》進行,依法取得規劃意見函和施工許可證,不是違章建設。圖紙設計一樓候梯廳的寬度為1.3米,并非張先生所說的“嚴重危害A棟業主的安全及救援”。另外,張先生他們是A棟的業主,與B棟增設電梯無關。
那么,這種情況下
A棟業主反對有效嗎?
加裝電梯該不該拆?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首先,段女士等19人作為某小區B棟業主,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增設電梯,且已經相關部門審核同意,于法有據。張先生等5人主張B棟增設電梯嚴重影響消防安全、嚴重阻礙安全疏散,缺乏證據支持,不予采信。
其次,某小區建成時間較早,未安裝電梯,B棟業主為方便出行、提高居住質量而增設電梯具有合理性、正當性。
最后,B棟增設電梯并未影響A棟業主的日常通行,就醫療救援、大件物品搬運而言,影響距離也極短。張先生等5人作為相鄰關系人,對此所負的容忍義務并未超出合理限度,其排除妨害請求權的行使應受到限制。
因此,駁回張先生等5人要求停止B棟電梯建設并將公共道路恢復原狀的請求。二審已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發生利益沖突時
“兩害相權取其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相鄰關系制度旨在調節相互毗鄰不動產之權利人間的利益沖突,明確一方給另一方提供一定的便利,容忍因提供便利而給自己造成的妨害。
日常生活中,相鄰不動產權利人由于利用自身不動產而影響他人不動產使用的情形時有發生,往往會打破相鄰不動產主體方便使用與容忍妨害之間的平衡關系。在發生利益沖突的情況下,應通過協調、權衡各方利益,按照“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原則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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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