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人闖紅燈致他人被軋身亡
行人獲刑兩年半,轎車司機無責
近日,這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判決
引發廣泛關注
法院為何這么判?
行人闖紅燈致他人被軋身亡
法院判處行人犯交通肇事罪
今年5月,在上海市普陀區武威路、紅棉路路口,周某小跑著闖紅燈穿過馬路。周某在路口走了約5米時,騎電動自行車的林某剛好經過,二人發生碰撞,林某連人帶車摔倒在對向機動車道內。車道內有一輛在路口等紅燈的越野小轎車,此時剛好綠燈放行后起步,碾軋了倒地的林某。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林某經送醫搶救無效,當天離世。事發后,行人周某逃離現場,后經民警電話通知,當天中午投案自首。
行人周某在人行橫道內闖紅燈通行,負主要責任;
電動車駕駛人林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超速行駛,負次要責任;
越野車駕駛員劉某在綠燈時駕駛小客車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無需承擔責任。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行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且周某在事發后迅速離開現場,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處罰情節。其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從輕處罰,遂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那么,在這起案件中
轎車司機撞死人無刑責,法律依據是什么?
行人能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如何看待行人和機動車的路權關系?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刑法中并未對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作出限制,也就是說,無論是機動車車主,還是非機動車車主、行人,如若因不遵守交通規則而導致發生交通事故,都可能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雖然在大多數人的認知中,行人屬于交通參與者中的弱勢群體,但弱勢并不意味著可以做出闖紅燈等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如因違反交通規則而造成嚴重后果,同樣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受到行政乃至刑事處罰。
本案中,交通事故認定書與法院判決書,都認定越野車駕駛員劉某無責。法官解釋,誰更守法誰的責任就更低,尤其是完全守法的一方。比如說,守法方碰到了違法的相對方,哪怕相對方受到了傷害損失,守法方也不會構成刑事責任。
保護弱者、以人為本都是道路交通法規制定和實施的一大原則。與機動車相比,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在路權上處于弱勢,基于人道精神,一般來說機動車要承擔更大的安全責任。但并不是說行人、非機動車就不用承擔責任,在司法審判中更不能誰弱誰有理。
法律專家岳屾山解釋,對于機動車駕駛員而言,要承擔的注意義務更嚴格,如果這個義務沒盡到,可能會承擔一部分責任。但如果機動車正常行駛,行人突然躥出來,然后對行人造成了損害,就不可能要求機動車承擔全部責任,所以行人不能為所欲為。
但要注意的是,在現有交通規則下,行人比機動車享有更多的權利,包括機動車要禮讓行人。這是法律的要求,而不僅僅是禮儀上或道德上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論是行人還是駕駛人
請大家嚴格遵守交通法規
切莫將自己和他人置于險境!
來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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