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孩子被小區里的流浪貓抓傷,誰的責任?

2024年3月,8歲的小王在小區里拿著火腿腸投喂流浪貓時被抓傷,送醫診治后花費醫療費1154.8元。因協商賠償未果,小王的母親作為其法定代理人將經常投喂流浪貓的鄰居李某和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醫藥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3154.8元。
小王的母親認為,李某經常在固定時間、固定地點為流浪貓提供食物,已構成事實上的飼養和管理關系,對流浪貓產生的侵權損害行為應當承擔責任;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單位,對于進入小區的流浪動物,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發生,其有責任驅逐小區內的流浪動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業主李某辯稱,小區內不只自己一個人投喂流浪貓,小王被抓傷是因為他拿著火腿腸去逗貓,其母親站在旁邊卻沒有盡到制止和看護的義務,而且不能確定抓傷小王的貓就是自己經常投喂的那幾只,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辯稱,在對流浪貓的日常管理中,公司已經盡到了相關義務,不僅在小區公告欄內張貼了《飼養寵物溫馨提示》,也在業主群中發布了《文明養犬倡議》及《關于請勿投喂流浪貓的溫馨提示》。小王被抓傷系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與物業公司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王在受傷時年僅8歲,其監護人應當為孩子的人身安全盡到應盡的監護義務,小王的母親明知其要去投喂流浪貓卻不加以阻止,應承擔監護不力的過錯責任。關于業主李某,其在固定的時間和地點投喂流浪貓長達兩個月有余,雖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或占有,但客觀上對流浪貓的聚集起到一定的“召集”作用,作為孩子的小王都知道到這個相對固定的地點投喂流浪貓,李某對小王的損失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關于物業公司,其在小區公示欄及業主群發布公告是在該事件發生后,前期對于流浪貓狗的驅趕管理并不到位,應對小王的受傷承擔管理不力的過錯責任。綜合以上因素,法院認定小王的監護人、業主李某和物業公司承擔責任的比例分別為60%、10%、30%。

流浪動物引發的環境、衛生問題以及傷害性事故,近年來成為社會的熱議話題。部分愛心人士的投喂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會改變流浪動物的生活行動習慣,給環境引入相應的危險源,卻并不能對流浪動物進行有效的管控支配。一旦發生流浪動物傷人事件,投喂者極有可能要承擔責任。而物業公司基于其與業主之間的物業管理合同取得了對小區的管理權,應切實履行好安全保障義務,妥善處理好流浪動物可能引發的各種問題。另外,家長作為監護人,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孩子,提醒小朋友提高自我保護意識,避免意外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 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來源:中國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