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提醒】朋友圈干這事違法!已有多人被拘!
春節漸近
煙花爆竹銷售進入旺季
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
未經許可運輸、儲存、******
都屬違法!

近日,四川省自貢市公安局貢井分局長土派出所發現轄區一倉庫內存放大量煙花爆竹。經貢井公安分局聯合區應急管理局現場開展工作查證,該倉庫不具備煙花爆竹存放條件,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倉庫承租者不具備煙花爆竹銷售資質,涉嫌違法犯罪。
貢井警方對此立案偵辦。經清查,現場存放各類煙花爆竹1萬余件,涉案金額80余萬元,4名涉案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該案目前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2024年12月,杭州臨平區警方會同嘉興海寧市警方抓獲3名涉嫌非法買賣、儲存、銷售危險物質的犯罪嫌疑人,收繳煙花爆竹612箱、12000余件。此前,警方發現有團伙在兩處沒有任何消防設備的農房非法儲存煙花爆竹,團伙中有人負責從外地采購,有人在線下攬客,并用社交平臺發布信息在網上兜售,有人購買就用私家車送出。目前,3人已被刑事拘留。

前不久,山東東營公安分局史口派出所破獲一起非法運輸危險物質案,查獲煙花爆竹8箱。據介紹,當地民警在日常巡邏時,發現路口停著一輛車窗用報紙遮擋的面包車。經現場盤查,車內是滿滿當當沒有資質的煙花爆竹,車主王某正打算開車去往外地。因王某無法提供運輸許可,民警依法將其傳喚至派出所。
原來,王某經營著一家煙花爆竹零售點,同時在微信朋友圈發廣告,有外地顧客問能否送貨,她便用自家沒有資質的面包車運輸煙花爆竹,為顧客送貨上門。經詢問,王某對其非法運輸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目前,王某已被東營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非法運輸、儲存煙花爆竹不僅違法
還存在極大安全隱患
一旦在運輸、儲存過程中發生擠壓、碰撞
摩擦產生靜電火花
極易引起爆炸和爆燃事故
任何單位和個人
在未取得相關許可證的情況下
均不得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第一百條 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條 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前
煙花爆竹行業已進入產銷旺季
也是煙花爆竹事故易發多發時期
這份安全提示卡請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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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務必通過正規渠道購買
并嚴格遵守煙花爆竹燃放規定
確保自身和他人安全!
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