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釋法】父親去世母親擅自把房子過戶給兒子,女兒:那我呢?
父親去世房產未分割
母親瞞著女兒
偷偷把房子“出售”并過戶給兒子
這合法有效嗎?

王強(化名)與李英(化名)是夫妻關系,二人育有兒子王小帥(化名)和女兒王小萍(化名)。王強與李英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了一處房屋,登記在李英一人名下。
王強于2021年去世,生前未留有遺贈扶養協議或遺囑,法定繼承人也未對房屋進行分割。2022年,王小帥與母親李英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將房屋過戶至王小帥名下。2023年,李英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遺囑。女兒王小萍以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為由,將王小帥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要求確認王小帥與李英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父親王強于2021年去世,其生前未留有遺贈扶養協議或遺囑,房屋應是全部繼承人共同共有。2022年,王小帥在明知房屋權屬情況且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通過與母親李英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惡意將房屋辦理過戶登記,侵害了其作為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房屋買賣合同是其與李英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已辦理房屋過戶,雙方合同有效。父親王強于2021年去世后,王小萍并沒有提出過分割房屋的請求,這可以證明父親不論是生前意志還是行為,都同意房屋由母親李英所有,李英對房屋有獨立處分權。因此,房屋買賣合同不存在無效因素。
父親未立遺囑
母親是否有權單獨處分其遺產?
母子二人是否構成惡意串通?
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房屋購買時使用王強與李英工齡,且初始登記在母親李英名下,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在父親王強去世后,房屋中屬于王強的部分應當作為其遺產進行分割處理。在雙方都未舉證證明王強存在遺贈扶養協議或遺囑的情況下,房屋中屬于王強的部分應當作為其遺產發生法定繼承,李英無權單獨處分王強的遺產。

母親李英與兒子王小帥在明知未對房屋進行析產繼承分割,亦未經父親王強全部繼承人同意或認可情況下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未經女兒王小萍追認,且王小帥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已支付房屋房款。因此,李英與王小帥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并將房屋過戶登記至王小帥名下的行為,侵害了王強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法院最終認定李英與王小帥就房屋所簽《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被繼承人死亡后,其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作為遺產繼承,在被繼承人未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或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法定繼承中,遺產屬于法定繼承人共同共有,在未有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情況下,遺產系法定繼承人的共有財產。本案中,王強去世后,因其未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或遺囑,且未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其個人遺產在分割前應當由配偶李英、子女王小帥、王小萍共同共有。

本案中,房屋雖登記在李英名下,但系王強與李英的夫妻共同財產。王強去世后,其對于房屋的部分所有權即作為遺產由李英、王小帥、王小萍共同共有。李英作為房屋部分所有權人,將房屋通過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出售給王小帥,構成無權處分。
現王小帥雖已辦理了房屋不動產轉移登記,但他與母親李英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明知該遺產也存在繼承人王小萍權益,其受讓該房屋時顯然并非善意。且王小帥并未舉證證明其就該房屋買賣合同向李英支付合理對價,因此李英的無權處分行為無效,王小帥無法善意取得房屋。因房屋為王強與李英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且李英處分的是全部房屋,所以李英與王小帥的房屋買賣合同全部無效。

惡意串通是指雙方當事人非法串通,實施某種法律行為,造成他人權益損害,如無權處分、一物數賣等行為。惡意串通違反了誠信原則,應當給予否定性評價。判斷惡意串通行為,應考慮主觀上是否存在惡意,客觀上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李英與王小帥都明知王強在生前并沒有針對房屋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或遺囑,且明知王小萍也是王強法定繼承人。在此情況下,二人仍然通過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處分房屋,必然侵害了王小萍作為繼承人對于房屋的合法繼承權益。因此,李英與王小帥的房屋買賣行為構成惡意串通,侵害了王小萍的繼承權益,二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