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釋法】裝修工人摔傷致殘,房主是否需要擔責?
房主將家中裝修工作承包給他人
承包方又雇傭工人進行施工
裝修工人在施工過程中不慎摔傷
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該如何劃分?
房主是否需要擔責?
李某將自己家中裝修工作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給張某,隨后張某雇傭王某進行施工。施工期間,王某因馬凳傾倒摔落受傷,經治療后落下殘疾。王某多次找到李某、張某協商賠償事宜無果,遂將二人訴至法院。
李某與張某屬承攬合同關系,李某作為合同定作人并無過錯,不應承擔王某受傷之責;張某與王某屬勞務關系,案涉事故中,張某未檢查施工工具,也未做好安全防護措施,需承擔60%的責任。王某作為經驗豐富的裝修工人,未盡到自身的安全注意義務,對自身傷害也具有過錯,需承擔40%的責任。

本案是典型的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需要先厘清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從而進行責任劃分。
本案中,李某將家中裝修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給張某,雙方系承攬合同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李某作為承攬合同定作人,將家中裝修工作承包給張某后,并未對后續裝修加以干預,不存在過錯情形,所以李某不承擔侵權責任。

張某雇傭工人王某進行裝修作業,并向王某支付勞務薪酬,雙方之間形成勞務關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張某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未仔細檢查施工工具,未盡到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對王某在施工過程中遭受的損害存在過錯;王某作為從業多年的熟練工人,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防護意識,但在實際施工中王某對自身安全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對自身受傷也存在一定過錯。綜上,法院酌定由張某承擔60%的責任,王某承擔40%的責任。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
需要盡到謹慎義務
仔細開展工作,避免意外發生
勞動者也要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不能因“經驗豐富”而忽視自我保護!
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