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大多數行為治療都能減少破壞性行為,但其長期效果取決于是否能夠形成適當的替代行為。治療的長期效果受多種因素影響。在設計課程時,如果不理解破壞性行為出現的原因,導致破壞性行為的潛在原因就得不到適當處理。大多數人在制訂治療計劃時,通常只考慮如何消除具體的不良行為。不幸的是,如果有人因遭受挫折而打耳光,制止這一行為并不足以消除這一問題。如果行為治療課程沒有處理當事人應付挫折的手段,某種替代行為(如撞頭)就很可能取代最初的自傷行為。因此,在制訂行為治療計劃時,如果不分析破壞性行為的功能,并據此處理挫折和自傷行為,效果就會好得多。
要有效地改變破壞性行為,關鍵是理解其功能。破壞性行為的出現并不是偶然的,它們自有其作用。例如,攻擊行為可能具有減緩壓力、逃避不喜歡的任務或引起他人注意的作用。破壞性行為是進行溝通、影響環境和滿足需要的方式,據此而言,它是一種適應性行為。
由于破壞性行為滿足某種需要,因此,治療課程要取得成效,必須教給孩子另一種能滿足這種需要的行為。這樣的行為就是替代行為。如果不把替代行為教給孩子,他極有可能會形成其他適應不良的行為,或者舊病復發、故態復萌。因此,必須通過系統、周密的教學,教給孩子某種更能滿足需要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