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對第一項和第二項保險金的給付方式約定如下:
如果被保險人投保時有社會醫療保險或公費醫療,但沒有通過社會醫療保險或公費醫療取得醫療費用補償,我們按符合條款約定的醫療費用扣除取得的補償和免賠額后的剩余部分按 60%的給付比例進行給付;
對于質子重離子醫療費用,無論被保險人投保時是否有社會醫療保險或公費醫療,我們按符合條款約定的質子重離子醫療費用扣除取得的補償后的剩余部分按 80%的給付比例進行給付。
其他情況下,我們按符合條款約定的醫療費用扣除取得的補償和免賠額后的剩余部分按 100%的給付比例進行給付。
在同一保單年度內,我們累計給付的質子重離子醫療費用年限額為 100 萬元。
在同一保單年度內,我們對第一項和第二項保險金所承擔的住院醫療費用的給付日數之和以 180 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