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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于: 2024-05-06
, 來自:江蘇省0==
此前,李某入職昆山一家模具公司,從事噴砂、保護等工作,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若李某離職,1年內將受到競業限制。之后李某離職并入職一家科技公司,模具公司得知后要求李某履行競業限制協議,遭到李某拒絕,模具公司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李某支付違約金43萬余元,勞動仲裁不予支持后模具公司又起訴至法院。法院認為,李某從事的工作不需要具備技工職業證書,且收入水平處于當地同一技術工種平均工資水平,因此判斷李某為普通技術員而非高級管理人員或高級技術人員。最終法院最終認定雙方所簽訂的競業限制條款無效,駁回原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來源:荔枝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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