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駕駛證到期能否構成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合同中保險公司方的免責事由!稒C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可見,駕駛人在駕駛證被注銷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仍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
根據《中國保險行業(yè)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駕駛人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該免責事由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禁止性規(guī)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guī)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黃女士作為駕駛人在駕駛證有效期滿后一直未換證導致駕駛證處于被注銷狀態(tài)的情形,屬于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約定的免責事由,且保險公司已履行了提示義務,故保險公司主張其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免責的理由依法應予成立。
對于投保人及被保險人,要正確認識保險,每一份保險合同都會對“保”和“不保”的事項范圍作出約定,買了保險不等于能百分百理賠。在購買保險時要詳細閱讀保險條款,特別是條款中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免責條款、保險期間、保險金額,明確哪些事故可以獲得賠償、哪些情形屬于責任免除范圍等重要內容,明晰自己依法、約定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