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見了前面的一個帖子,多數人都已經知道,再普法下
婚前財產,沒有特別約定,或者贈與的,都是婚前個人財產,與配偶離婚后財產分配,沒有關系。
想分割對方財產,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民法典和婚姻家庭解釋(一)的相關規定。
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按照民法/1062/1063來。就是說,結婚后,也可能約定好獲贈個人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擔債務,另外一方不承擔。等的話,就是是違法負擔的債務,離婚分割財產時候,不承擔責任。
婚姻關系的沒有騙婚一說,只有法定的婚姻關系無效或者可撤銷。
無效的事由有:重婚,未到法定年齡結婚,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可撤銷是結婚屬于受脅迫,迫使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或者登記前未如實告知重大疾病的。請求撤銷婚姻的是脅迫或者恢復自由之日,知道撤銷事由一年內提出。不要過了三五年才能申請撤銷婚姻。
自始婚姻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權利和義務。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