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線普法小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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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結束后 有的同學為了鍛煉自己,選擇打暑期工 但因剛剛踏出校門,缺乏足夠的安全意識 在工作中發生交通事故 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呢?
![]() ![]() ![]() 被告楊某系2023年剛參加完普通高考的畢業生,臨時受雇于被告某公司打暑期工,為該公司散發傳單。2023年6月17日,楊某在工作結束后,駕駛二輪電動車返回公司打卡的下班途中,刮撞到行人程某,造成楊某、程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當地交警大隊認定楊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程某受傷后于次日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23天,花費醫療費用共計1.2萬余元。后經司法鑒定,程某誤工期為120天、護理期90天(一人)、營養期90天,后續治療費10000元,程某花費鑒定費用1587元。事故發生后,楊某為程某墊付醫療費7943.22元。對于程某遭受的其余損失,雙方未達成一致賠償意見,程某遂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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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干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身體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并無不當。原告程某對其遭受的合法損失,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經查明,被告楊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未投保任何保險,且其負事故全部責任,本案事發時,楊某系被告某公司雇請的暑期工,在為公司散發傳單后返回公司打卡的下班途中發生事故。楊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雖非由公司配發,但楊某考慮到散發傳單的目的地與公司之間距離較遠,而選擇騎行自己的電動車出行,本身并非惡意,且公司無證據證明當時已向楊某作出了禁止駕車出行的指示,故被告楊某為公司散發完傳單后駕車返回公司打卡下班途中發生事故時的行為仍屬于執行工作任務范疇。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楊某駕車造成程某的損失應由作為用人單位的被告公司承擔。 經核實,原告程某各項損失合計4萬余元。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公司賠償程某上述損失共計4萬余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
![]() 選擇打暑假工的同學們 在工作中應當提高安全意識 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作為用人單位 對于學生暑期工要加強安全教育 防范事故發生!
來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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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工確實挺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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