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表示,教育部此前曾印發通知,明確提出中小學生原則上不得將個人手機帶入校園。部分商家為吸引學生群體購買,公然以“藏手機神器”“規避檢查”等字樣和圖片進行營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廣告法第九條第(七)項之規定,廣告不得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商家的營銷方式與教育青少年健康成長、維護社會良好風尚和社會公共秩序特別是學生管理秩序相違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也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平臺作為電商購物服務的提供者,雖未直接參與買賣雙方的交易活動,但是其對商家具有一定的監管職責,對商家的營銷行為要進行必要管束,采取必要的手段對商家違法的營銷行為進行警示,及時下架處理等,發現違法線索及時報告市場監管等部門。如果網絡商城平臺明知或者應知互聯網廣告活動違法卻不予制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