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線普法小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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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電寶、多功能水杯、鏡子…… 近日,部分電商平臺上售賣的 “藏手機神器”引發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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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的“藏手機神器” 就是在偽造的 充電寶、水杯、鏡子內設置暗格 將手機隱藏其中 幫助學生逃避校方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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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售“藏手機神器” 在線上售賣平臺檢索發現,不少商家在銷售用于藏手機的充電寶、水杯、鏡子等。其中一家售賣藏手機“充電寶”的商家在宣傳頁面中注明,其商品的主要功能就是“混淆檢查”。該商家表示,所售“充電寶”只有充電寶的外形,并沒有充電的功能,購買者多為中學、大學的學生。除了混淆校方檢查,有的學生可能是藏手機用于****。
一家銷售藏東西帶暗格水杯的網店宣傳頁顯示,此類水杯價格在30元~50元,價格貴的除了可以藏東西,還具有一定的“防金屬探測器”功能。不過商家坦言,所謂“防金屬探測器”,只能應對一般級別的檢測,如果探測器水平較高,還是能被發現。網店頁面顯示,近期商家已銷售了上千個用于藏手機的水杯。
另一家網店還銷售一種可以藏手機的鏡子,商家宣稱使用這款鏡子藏手機可以“100%安全入校”。商家介紹,鏡子的鏡面可以打開,鏡面后的隱藏空間可以存放市面上99%款式的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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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所高中的教師表示,此前學校發現有學生在宿舍使用此類“藏手機神器”。“那名學生使用的就是一種偽裝的充電寶,但這種充電寶看上去就很奇怪,拿在手里能感覺到內部有東西在晃動,開始宿舍管理人員以為充電寶質量差,擔心有消防隱患要沒收,后來發現里面的物件重量不對,詢問后學生承認充電寶里藏了一臺手機。” 在前述商家的評論區內就有買家表示,他使用藏手機的“充電寶”沒幾天就被老師發現了,還因此受到了校方的處罰。
那么,商家利用 “混淆檢查”“100%安全入校”等字眼 作為賣點吸引學生群體購買 這種營銷行為是否涉嫌違法? 相關平臺是否需要擔責?
律師:商家營銷行為 與學生管理秩序相違背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表示,教育部此前曾印發通知,明確提出中小學生原則上不得將個人手機帶入校園。部分商家為吸引學生群體購買,公然以“藏手機神器”“規避檢查”等字樣和圖片進行營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廣告法第九條第(七)項之規定,廣告不得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商家的營銷方式與教育青少年健康成長、維護社會良好風尚和社會公共秩序特別是學生管理秩序相違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也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平臺作為電商購物服務的提供者,雖未直接參與買賣雙方的交易活動,但是其對商家具有一定的監管職責,對商家的營銷行為要進行必要管束,采取必要的手段對商家違法的營銷行為進行警示,及時下架處理等,發現違法線索及時報告市場監管等部門。如果網絡商城平臺明知或者應知互聯網廣告活動違法卻不予制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無良商家以“規避檢查”套路學生 不僅擾亂教學秩序 也觸碰了法律紅線,應該付出相應代價 學校和家庭也要加強對學生的引導 共同化解“手機癮”
對于“藏手機神器”你怎么看? 歡迎留言
來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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