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面對他人身處險境的情況
有人會立刻挺身而出
但也有人會選擇袖手旁觀
那么,見死不救是否違法?
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近日,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0年9月15日,海鮮店老板溫某從海鮮市場訂購海鮮貨品后,由司機陳某開車將貨拉到羅湖一酒店門口,車上同時載了余某、嚴某和何某三個貨物搬運工,并且約定搬運工的工錢由老板溫某支付。
當車開到酒店后進行貨物搬運時,搬運工余某與嚴某因搶貨發生爭吵,爭吵過程中致使貨箱破損、貨箱內的水和冰等灑落在車上。當余某準備下車時,因腳下濕滑突然從車上摔落倒地不起(頭朝下、腿搭在車上),此時何某經過便將余某的腳從車上搬下。貨物搬完后,何某、嚴某和司機陳某無視余某的情況,離開現場。
直到余某倒地十多分鐘后,經過的路人報警并撥打120,待120急救車趕到現場后,發現余某此時已離世。
因此,余某的妻子和子女將老板溫某、貨車司機陳某及兩名搬運同事訴至法院。
余某與同事發生沖突后
失足從車上摔下昏迷
3位同事在其身邊,卻選擇視而不見
余某因此錯失最佳救助機會離世
誰來擔責呢?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雇主溫某、司機陳某、同事嚴某和何某是否應對余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雇主溫某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余某在搬運貨物的過程中,從車上摔倒死亡,溫某并無過錯,因此溫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司機陳某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司機陳某作為涉案車輛的所有人及駕駛人,在余某摔倒后是有救助義務的,但其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而徑直駕車離開,故其對余某的死亡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關于同事嚴某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雖然余某摔倒主要是其自身沒有盡到注意和謹慎義務,但與其和嚴某爭搶貨物事件有關聯。在此情況下,嚴某有一定救助義務,但其未予理會徑直離開,故對余某的死亡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關于同事何某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何某對余某摔倒及死亡并無過錯,何某在余某摔倒后未采取救助措施徑直離開的行為,從道德上法院予以否定性評價,但其與余某之間不具有法定救助義務,因此,何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涉事故系由余某未遵守排隊秩序引發,其在下車時又未盡到謹慎義務,故其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法院根據司機陳某、同事嚴某的過錯程度,依據公平原則,酌定司機陳某承擔2%的賠償責任,嚴某承擔3%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司機陳某和同事嚴某對余某造成了不作為侵權行為,法院判決司機陳某應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29085.34元,嚴某應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43628.01元。
不作為侵權是指具有作為義務的行為人不作為,造成對當事人的權利侵害。其中最常見的情形是先行行為引起的救助義務,指當先行行為明顯地開啟或維持了一定的危險時,行為人應對此負擔安全注意義務和救助義務。
如果行為人先前的不當行為引起他人進入危險狀態,其應當在合理預見的前提下采取救助措施,即義務人應對受害人進行有效救助。
不同于道德上提倡的見義勇為風尚
先行行為救助義務是法定義務
有救助義務的人
應秉持善意施助、救死扶傷的傳統美德
在避免對傷者二次傷害的情況下
及時、準確地對傷者實施救助
必要情況下第一時間呼叫救護車和報警
一起來看兩則案例↓↓
近日,有媒體報道,浙江一名29歲男子在網吧猝死,靠在沙發上超24小時無人發現,錯過最佳搶救時間后死亡。該網吧老板解釋稱,換班時店員以為他在正常休息就沒有打擾。
對此,有律師表示,如果消費者在經營場所突發疾病,經營者應該盡到救助義務。經營者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取決于在顧客突發疾病時是否盡到了合理的救助義務。首先,網吧老板和員工有沒有定期巡視,及時發現顧客的異常情況。二是網吧員工是否在發現時立刻報警并采取了必要的急救措施。三是經營場所是否配備了基本的急救設備,是否對其員工進行過急救培訓。如果網吧經營者和員工未盡到上述救助義務,就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2023年5月21日傍晚,江西南昌的小秋(化名)因為失戀心情低落,與朋友王琪(化名)、徐恬(化名)和陳朵(化名)相聚喝酒。其間,小秋喝了一斤左右的白酒,王琪喝了半斤左右的白酒,徐恬和陳朵兩人沒有喝酒。聚餐結束后,醉酒的小秋到車上休息,徐恬在車里照顧她。然而,等徐恬醒來時,發現小秋已經沒有了呼吸。死者父母將王琪、徐恬和陳朵三人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琪沒有對小秋過量飲酒做出有效制止,也沒有盡到合理救助義務,導致發生意外死亡結果,應承擔6%的賠償責任,賠償5萬余元。徐恬、陳朵作為共同聚餐者,雖然沒有參與飲酒,但兩人在小秋過量飲酒,且醉酒后發生嘔吐、不能自理的情形下,仍負有及時將小秋送醫救治的法律義務,她們未盡合理救助義務,存在過錯,均承擔3%的賠償責任,分別賠償2萬余元。
人命關天,生命至上
如身邊人遭遇危險
請引起重視、及時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