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從1983年開始蘇州地區六縣(郊區)農村全面推行“家庭聯產責任制”。1999年修定的《國家土地管理法》第13條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等相關法律均明確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農民“家庭”為單位。
1. 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url][urlend2]
2. 詳見1999年修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3條[url][urlend2]
如果農民多生子女家庭中的子女成年結婚分戶后,以“家庭”為單位取得了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個獨立的農村家庭仍然沒有宅基地的使用資格,那么請問什么樣的農民家庭才有資格享受宅基地權益?
[ 此帖被元宇宙在2024-10-31 15:19重新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