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朝陽,胡女士與房東李先生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一年,在租賃合同到期后,胡女士要求退房并退還1.4萬元押金,但房東李先生卻拒不退還押金,雙方為此還報了警。
法庭上,胡女士訴稱,退房時房東百般刁難,連馬桶蓋都要求更換。為避免糾纏,自己買了全新的換上后,對方仍拒絕退還押金。
房東李先生稱,房屋交還時,屋內留有胡女士的白色置物架及垃圾,同時所租房屋內櫥柜門開關不暢、熱水器不加熱、凈水器不能提供凈水、衛生間水龍頭加裝的凈水設備沒有拆除,同時屋內多處墻面、紗窗、暖氣片有破損。李先生提出反訴,要求胡女士賠償房屋修繕費用2萬元,并支付違約金84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房東李先生所述屋內遺留的置物架并非大件物品,舉手之勞即可清理,水龍頭加裝設備通過簡單拆卸即可復原,櫥柜門開關不暢通過調整合頁或阻尼器即可修復,因此,李先生的相應主張不能成為其拒退押金的理由。另外,凈水器是由李先生在租賃時提供的,整個租賃期間,李先生并沒有更換過濾芯,其所主張的凈水器不能提供凈水,要求賠償一事法院也不予支持。
關于李先生主張的房屋多處墻面破損問題,其中就空調移機所產生的墻面破損,屬于雙方協商移機后所產生,不應由胡女士賠償。但墻面其他部位的破損,因雙方未在租賃合同中注明存在破損情況,因此應屬于胡女士在使用過程中產生,該破損確實影響了房屋的使用及美觀,胡女士應當賠償李先生相應損失。對于李先生主張的紗窗、暖氣片破損以及熱水器不加熱等,因缺乏證據支持,法院未予采信。
最終,法院判決房東李先生退還胡女士押金1.4萬元,胡女士支付對方賠償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