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律師詳細解讀:新公司法下,監事能否直接起訴第三人?
編者按:法條展示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前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前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或者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全資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前條規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資子公司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依照前三款規定書面請求全資子公司的監事會、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公司法的框架下,對于公司監事會這一監督機構能否代表公司對第三方進行直接起訴的問題,一直備受爭議。
然而,這個問題在企業治理和維權策略中卻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那么,我們如何理解和操作呢?
我們要了解的是,監事會在公司中扮演的角色主要是對公司的財務和業務行為進行監督,以保證公司運作的合法性和規范性。
然而,當公司的利益被第三方侵犯時,傳統的理解是,應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來提起訴訟。
但在實踐中,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由于某種原因未能或不愿提起訴訟,公司的利益就可能無法得到保護。
這時,監事會能否代表公司直接起訴就顯得尤為重要。
事實上,根據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監事會在發現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董事會采取措施。
如果董事會未采取或者拒絕采取措施,監事會可以自行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提起訴訟。
這就為監事會直接起訴提供了法律依據。
以某科技公司為例,該公司的核心技術被第三方侵犯,但由于各種原因,公司的董事會并未采取訴訟行動。
在這種情況下,監事會決定代表公司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成功維護了公司的合法權益。
這個案例生動地展示了監事會作為公司內部監督機構,在關鍵時刻能夠發揮出的巨大作用。
當然,在實際操作中,監事會在決定是否直接起訴時,還需要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如案件性質、可能的法律風險、公司的經營狀況等。
因此,企業在利用監事會這一職權進行維權時,應謹慎行事,最好能夠在法律顧問的建議下進行。
監事會作為公司內部的重要監督機構,其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地位不容忽視。
當公司的利益被侵犯時,監事會完全有可能代表公司進行直接起訴。
這不僅為公司提供了一種有效的權益保障機制,也為完善公司的內部治理提供了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