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樓主 發表于: 2024-08-14
, 來自:江蘇省0==
該片講述了生活在西虹市的富翁馬成鋼和春蘭夫婦,為了將兒子馬繼業培養成合格的家族接班人,決定隱藏真實財富,開啟“反向養娃”之路的故事。
影片中
馬成鋼夫婦以“愛”之名
操控兒子馬繼業的人生
引發大家對教育方式、親子關系、
個人隱私保護、愛與尊重等話題的思考
那么,這段“窮養”之路
暗藏哪些法律問題?
馬繼業每天過著貧苦的日子,姥姥姥爺心疼不已,在其生日當天,想方設法給馬繼業塞錢。
若馬繼業已滿八周歲,就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姥姥姥爺贈與的金錢,歸馬繼業所有。馬繼業接受贈與之后,可以由其自行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花銷,也可以由其父母代為保管。但值得注意的是,父母作為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馬成鋼為了培養兒子的財商,將家庭積蓄1700元全部交給馬繼業支配,讓其全權負責家里日常生活開支。在外出買菜過程中,馬繼業偷偷買了一臺“七天無理由退換”的平板電腦,打算玩七天再退貨。
馬繼業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購買價值幾元的蔬菜的行為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但購買價值超過千元平板電腦的行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該買賣合同需要其法定代理人即馬繼業父母的追認。若馬成鋼夫婦追認,則合同有效;若馬成鋼夫婦明確拒絕追認或者未作表示,均視為拒絕追認,則該買賣合同自始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為了及時全面了解馬繼業的思想動態,馬成鋼夫婦趁兒子不在家,偷看他的日記本,并與教育團隊人員公開分析日記內容。馬成鋼夫婦還在家中安裝攝像頭全方位監控,甚至連衛生間也沒落下。
該行為侵犯了未成年人馬繼業的隱私權。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馬繼業的日記屬于個人隱私,馬成鋼夫婦未經兒子馬繼業的允許,擅自查閱日記,并且擅自向其教育團隊人員公開日記內容,侵犯了馬繼業的隱私權。
從法律層面來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擁有法定的監護權,包括保護、教育和監督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但監護權的行使應當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為出發點。一些家長認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為了方便監護和教育的需要,必須讓渡部分隱私權為家長監護提供便利和創造空間。但需要注意的是,讓渡與否,如何讓渡,取決于被監護人的意愿度。如果孩子明確拒絕在其房間安裝監控,則家長的這種行為就失去了正當性,在衛生間裝監控更是不合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六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非法刪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或者其他網絡通訊內容。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或者其他網絡通訊內容: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未成年人開拆、查閱;
(二)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進行檢查;
(三)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馬繼業的跑步天賦被體校教練看中,但一心想讓兒子考清北大學的馬成鋼卻“從中作梗”,將麻藥涂在馬繼業腳上并帶他去看了假醫生,讓馬繼業誤以為自己腳有問題,放棄了進入體校的機會。此類過度干預的行為,剝奪了馬繼業的自主選擇權。
如果父母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家庭教育促進法中指出,家庭教育應當“尊重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和個體差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在實施家庭教育過程中,不得對未成年人有性別、身體狀況等歧視,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脅迫、引誘、教唆、縱容、利用未成年人從事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活動。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家庭教育失職時,相關部門、單位可予以批評教育、勸誡制止,必要時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
第十四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協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控制式”教育不可取
孩子作為獨立的個體,需要尊重和自由
父母應增強法律意識,形成正確的教育觀
助力孩子健康成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