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網友所說,這狗小便是有征兆的,女子作為養狗人,其在看到狗準備撒尿的時候,就應該直接把狗拉走,不應該讓狗尿到人家汽車輪胎上,結果卻是女子在遛狗過程中疏于管理,放任狗直接尿到男子汽車的輪胎上。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對于男子來說,汽車是其個人財產,女子放任狗在輪胎上撒尿,直接侵害了男子的物權,男子當然有權要求女子依法賠償,或者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比如男子一直堅稱的讓女子擦掉輪胎上的尿,就是要求女子“恢復原狀”,對此法律上也是有明確規定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話說回來,這種事情鬧到派出所,在雙方沒有比較大的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情況下,警方一般也是會對雙方教育一番,然后調解處理掉。
當然,如果一方有明確損失或者損傷,那就另當別論了。
最后,按照常理來說,既然養了狗,就至少說明是個有“身份”的人,那就應該讓自身的素質和“身份”匹配起來,這樣胡攪蠻纏,鬧得人盡皆知,以后在小區里面還怎么出去遛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