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房是互聯網經濟背景下的一種新業態,目前就全國范圍內的規范性文件來看,網約房的性質和地位尚不清晰。網約房通過互聯網平臺準入、運營,操作方便快捷,雖然和旅館業運作模式不同,但實際上為房客提供了有償住宿、膳食、保潔等服務。
從現有管理模式看,行政機關雖然提供了官方網絡平臺,允許業主可以自主將符合條件的閑置住宅用房用于網約房經營,以此獲得一定的經濟收益,但是網約房一般為按日或按小時提供住宿服務,房客可以在任意時間入住和退房,且入住人數無法限制,這就會給其他業主的正常居住環境帶來不利影響,如環境嘈雜、衛生混亂、消防隱患增多、安全系數降低等。
本案中,被告李某、陸某作為業主,將房屋出租給劉某使用,但劉某將房屋委托給被告某房地產咨詢中心用作經營網約房,中心通過平臺發布房源信息招攬房客,并配備專門保潔員、保潔車打掃衛生、更換床褥,有需要還可提供餐食。因此,網約房應屬于經營性用房,房客入住后即形成了事實上的住宿服務協議,本案4名被告的行為實質上已改變了房屋的住宅用途。
民法典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同時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業主將住宅房屋用作網約房經營,需經全體業主同意,且應當盡量避免影響左鄰右舍的正常生活。發現其他業主擅自將房屋用作經營用房,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有權要求停止經營,恢復房屋住宅用途。此外,在支持網約房市場準入的同時,針對網約房可能產生的矛盾糾紛,還需加強協同配合,注重源頭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