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馬麗紅表示,藝人在演唱會上隨口報出一串數字,本意可能是玩梗或與粉絲互動,結果卻導致素人被騷擾,給其生活帶來困擾,該行為涉嫌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明確規定,電話號碼屬于法律保護的個人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從機主被迫關機的行為來看,其隱私權、安寧權和通信自由權已經受到了侵犯,侵權事實是客觀存在的,藝人應對被侵權人進行賠償。而侵權損失則要結合實際情況確定,比如,是否嚴重影響了機主的生活安寧,是否給機主造成了商業機會的喪失或者其他經濟損失;另外,侵權領域是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需要考量藝人和粉絲的行為是否給其帶來嚴重困擾和精神壓力等。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還規定了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因此,在藝人工作室已經公開道歉,社會公眾已經知悉該號碼為素人號碼的情況下,如果粉絲明知該電話號碼非藝人號碼還繼續電話騷擾的,也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