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幸從商場自動扶梯墜落
責任應由誰承擔?

近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相關話題沖上熱搜
2021年4月,陳女士帶著三歲的孩子亮亮(化名)來到某商場購物。在三樓自動扶梯入口處附近,陳女士站立在距離亮亮約2-3米處低頭看手機,亮亮出于好奇來到自動扶梯入口處,用手摸扶手帶后返回,陳女士抬頭看見了亮亮的上述舉動,但看到亮亮返回,便繼續站立于原地看手機。
隨后,亮亮再次來到自動扶梯入口處,從外側雙手抓住扶手帶,其身體立即被上行的扶手帶提起,并在穿過扶手帶與周邊欄桿之間的空隙后,于三樓梯井處墜落至一樓,亮亮當場昏迷。

經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亮亮的傷殘等級和后續治療護理與依賴程度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亮亮因高墜致重度顱腦損傷,現遺留四肢癱(肌力三級以下),二便功能障礙等,評定為一級傷殘。
亮亮及其母親陳女士認為,涉事商場未在三樓自動扶梯處設置足夠的護欄,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訴至法院要求商場承擔賠償責任。
涉事商場辯稱,該事故的發生系因亮亮故意攀爬扶手帶的危險行為及亮亮母親陳女士未盡監護職責所致。自動扶梯本身并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及安全隱患,商場也已在扶梯及相鄰區域作了充分的安全提示,在事故發生后也履行了及時的救助義務,商場已經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商場到底有沒有盡到
安全保障義務
各方責任如何劃分?
經現場勘察,涉案自動扶梯位于商場三樓,該自動扶梯與墻壁之間豎立有金屬欄桿,距離欄桿約7cm處即為三樓至一樓的梯井,存在人員墜落危險。針對該危險區域,涉事商場并未按照《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的規定設置固定阻攔裝置將存在墜落危險的梯井予以有效隔離,其安全防護要求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與亮亮的墜落重傷具有因果關系,應認定涉事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亮亮所遭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應切實履行監護職責,及時發現并制止孩童的危險行為,若因監護人看護不力導致孩童受傷,監護人應對損害后果的發生負相應責任。事發時,陳女士在看到亮亮手摸扶手帶后未予以重視繼續低頭看手機,未盡到審慎的看護義務,對損害后果的發生負有過錯,應減輕涉事商場的賠償責任。
對于欠缺相關行業知識的普通消費者而言,涉事商場作為大型營業場所的管理人,具備相關行業管理的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合理預見到自動扶梯出入口的護欄設施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并存在人員墜落的危險。故涉事商場的過錯程度重于亮亮母親陳女士監護不力的過錯。
綜上,法院依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及侵權行為對損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等情況,確定由涉事商場對亮亮的損害承擔70%的賠償責任。遂判決被告涉事商場賠償原告亮亮154萬余元。
該案上訴后,二審維持原判。
案件雖已審結
但孩子受到的傷害卻無法消除
防患于未然
才能讓悲劇不再發生
商場應確保所有扶梯
都按規定進行定期的安全檢查和維護
在扶梯入口處和周圍
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提醒家長注意看管好自己的孩子
告知使用扶梯的正確方式
作為家長
這些乘坐扶梯安全知識也一定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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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