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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名認證作為
未成年人網絡防沉迷的第一道關卡
卻被一些孩子想方設法“破解”
那么,未成年子女冒用家長身份信息
注冊登錄網絡游戲,偷偷進行大額充值
充的錢還能退嗎?
15歲的中學生小徐癡迷游戲,他利用父親的手機副卡號在自己的手機上注冊了某短視頻平臺,隨后進入平臺內鏈接的小游戲,并利用母親的身份證信息進行了實名認證。在游戲期間,小徐偷偷用母親的微信購買了多件游戲道具,單次充值金額多為6元、25元、68元、118元,總共花費了近5000元。
小徐母親得知小徐在未經自己允許的情況下充值游戲后,將短視頻平臺、游戲收款方告上法庭,認為兩公司在防范未成年人充值方面存在技術漏洞并存在誘導未成年人充值的行為,構成欺詐,要求兩公司退還小徐所充值金額并按照三倍連帶賠償一萬四千余元。
事實上,小徐偷用母親手機充值游戲的事已經不是第一次,其11歲時就用母親手機在多款游戲中充值過一萬多元,且通過起訴獲得了全額退款。
孩子繞過防沉迷系統并進行游戲充值
短視頻平臺、游戲收款方
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構成欺詐?
未成年人實施的充值行為有效嗎?
平臺該不該退款?
短視頻平臺、游戲收款方不構成欺詐,而小徐繞開防沉迷系統、其監護人未嚴格引導管理未成年人上網行為是充值行為發生的主要原因。涉案游戲已經根據國家新聞出版署的規定接入了防沉迷實名認證系統,基于網絡交易行為虛擬性、遠程性的特點,交易雙方主要通過注冊的網絡賬號以及法定的身份核驗機制確認交易對方的身份,而小徐使用監護人的身份信息進行平臺登錄、游戲注冊、充值消費,對平臺及收款方而言,涉案游戲賬號的使用者就是成年人,因此二被告未違反相關規定,不存在過錯。
此外,小徐此前就已發生過大額充值行為,多次偷用母親微信轉賬進行游戲消費,說明其監護人在教育引導小徐理性上網方面存在不足,對于充值行為存在主要過錯。
不過,因小徐充值行為發生時僅15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實施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充值行為有效,其余部分因超過未成年人的認知和理解能力且小徐的母親事先對此不知情、事后不予追認,應屬無效,應予返還。參考國家新聞出版署《關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的通知》中確定的“8周歲以上未滿16周歲的用戶,單次充值金額不得超過50元人民幣,每月充值金額累計不得超過200元人民幣”的標準,結合雙方的過錯情況,一審法院酌定二被告公司退還小徐已消費的充值款2000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小徐及其母親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小徐主張返還充值款項,指向的是充值行為的無效,而該充值行為得以實現的最根本原因是其監護人對自身手機設備、微信賬號和支付密碼未盡到及時監管義務。在未成年人存在多次網絡游戲充值行為的前提下,該案部分交易無效的締約過失責任源自于法定監護人未監管好自己的賬戶,并疏于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監管。同時,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游戲存在故意設計技術漏洞來引誘未成年人充值,因此難以認定短視頻平臺和收款方以欺詐的故意實施了欺詐行為。最終,二審維持原判,駁回上訴。目前該案二審判決已生效。
法官:解決游戲防沉迷主要靠家長的參與和監督
當前,在網游防沉迷實名認證模式下,仍有不少未成年人通過身份冒用、租號等方式繞過防沉迷機制。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當未成年人未經監護人同意進行游戲充值,對于其中超過與未成年人年齡、智力相適應的部分,監護人可以主張退回充值金額,不少家長因此得以挽回損失。
不過,法律的保護與網絡平臺針對未成年人充值退款的便捷不能成為家長忽視自身監管職責的借口。《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引導和監督,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的時間,有效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可見,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是未成年人監護人的法定職責。
網絡娛樂、消費行為需從用戶掌握的終端設備發起,而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網絡活動的安排,對終端設備、網絡賬號、支付工具的管理,是引導未成年人科學上網、預防網絡沉迷和非理性消費的重要環節,要想切實解決游戲防沉迷“最后一公里”的問題,仍主要依靠家長的參與和監督。
來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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