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指導案例,明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認定標準
最近,最高檢發布的一份指導性案例火了。
01
一個熱知識
這份指導性案例是《王春雨、楊玉忠受賄案》。
很多人看到這個標題,第一反應是:
“王春雨、楊玉忠是誰?他們做了什么?”
其實,這個案子的核心并不復雜。
核心在于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認定。
根據最高檢的指導性案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主體要件、客體要件、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四個基本方面。
那么問題就來了。
如何認定這4個要件呢?
舉個例子。
北京和J省對補繳社保政策理解不同,導致20余人在J省補繳社保后無法在北京接續。
于是,王、楊二人成立公司,幫助這20余人補繳社保,并收取代理費。
那么,王、楊二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呢?
這就涉及主體要件、客體要件、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認定。
首先,看主體要件。
王、楊二人成立公司,幫助他人補繳社保,屬于營利活動,因此二人屬于非國家工作人員。
其次,看客體要件。
王、楊二人明知他人補繳社保是為了獲得利益,仍然提供幫助,侵犯了國家的經濟管理秩序。
再次,看主觀要件。
王、楊二人明知他人補繳社保違法,但仍然選擇提供幫助,說明二人具有受賄的故意。
最后,看客觀要件。
王、楊二人通過提供幫助,直接實現了他人獲取利益的結果,滿足了受賄罪的客觀要件。
因此,王、楊二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這個例子告訴我們:
刑法因果關系是客觀的,判斷應堅持客觀說立場。犯罪成立的判斷應體現層次性,先客觀不法,后主觀責任。有些犯罪的因果關系表現為特定的發展過程,結果與行為之間必須具備直接性要件。
02
一個重要提醒
最高檢發布的這份指導性案例,還有一個重要提醒:
不能只看表面現象。
什么意思?
還是以上面的案例為例。
從表面看,王、楊二人成立公司,幫助他人補繳社保,并收取代理費,這似乎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但是,我們不能忽略背后的一些細節。
比如,王、楊二人是否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
又比如,王、楊二人是否明知他人補繳社保違法?
如果忽略了這些細節,可能會導致誤判。
所以,我們在認定犯罪時,不能只看表面現象,還要深入挖掘背后的本質。
否則,我們可能會陷入“客觀歸罪”的誤區。
這也是最高檢發布這份指導性案例的一個重要目的:
提醒我們在認定犯罪時,既要注重客觀事實,也要兼顧主觀惡性。
03
一個深刻啟示
這份指導性案例還有一個深刻的啟示:
法律是活的。
什么意思?
還是以上面的案例為例。
北京和J省對補繳社保政策理解不同,導致20余人在J省補繳社保后無法在北京接續。
于是,王、楊二人成立公司,幫助這20余人補繳社保,并收取代理費。
如果按照過去的標準,王、楊二人的行為似乎構成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各地對政策的理解和執行可能存在差異。
這種差異可能導致行為的定性發生變化。
所以,我們在適用法律時,不能機械地套用條文,而應該結合實際情況進行靈活運用。
這樣,才能確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這也是我們學習法律的一個基本原則:
法律是活的,我們要結合實際情況去運用。
04
一個經典案例
最后,再分享一個經典的案例。
某工程檢測公司為了承攬業務,給相關領導送錢。
具體操作是:朱某等人成立空殼公司,掛靠到有資質的公司名下,然后以該公司的名義去承攬業務。
在項目完成后,相關人員會按照約定的比例給朱某等人回扣。
最終,朱某等人共獲利168萬余元。
這個案例中,朱某等人的行為顯然構成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因為朱某等人雖然掛靠其他公司,但他們實際上并沒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
同時,他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回扣,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
因此,朱某等人的行為完全符合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合法行為是員工通過勞動獲得合理報酬,本案中朱某等利用虛假計量獲取回扣,不屬于親朋好友的禮節性饋贈,也不符合正當業務行為,構成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05
一個爭議話題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主體范圍與行為性質存在爭議。
主體范圍包括國有單位、個體工商戶等,認定身份需考慮是否利用職務便利。行為性質方面,非國家工作人員單純的事后受財行為不構成受賄罪。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等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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