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漲價后降價的行為有可能涉嫌價格欺詐,但具體是否構成價格欺詐需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如果商家沒有正當的成本增加等原因,僅僅是為了營造降價假象而先提高商品價格,隨后進行所謂的“降價促銷”,這種帶有明顯欺騙、誘導消費者性質的行為屬于價格欺詐。依據相關規定,商家在進行促銷活動時,應明確標示商品的原價、現價、折扣等信息。如果商家在漲價后降價的過程中,故意模糊原價的定義,或者無法提供原價的交易**等證明材料,也可能會被認定為價格欺詐。但如果商家的價格變動在合理的市場波動范圍內,且不存在欺騙消費者的故意,那么一般不認為是價格欺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因此,遭遇此類情況,消費者應該截圖保存價格變動前后的商品界面、消費憑證等證據,通過與商家協商、向電商平臺或者消費者協會投訴等途徑要求商家依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