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8歲的小王在小區里拿著火腿腸投喂流浪貓時被抓傷,送醫診治后花費醫療費1154.8元。因協商賠償未果,小王的母親作為其法定代理人將經常投喂流浪貓的鄰居李某和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醫藥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3154.8元。
小王的母親認為,李某經常在固定時間、固定地點為流浪貓提供食物,已構成事實上的飼養和管理關系,對流浪貓產生的侵權損害行為應當承擔責任;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單位,對于進入小區的流浪動物,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發生,其有責任驅逐小區內的流浪動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業主李某辯稱,小區內不只自己一個人投喂流浪貓,小王被抓傷是因為他拿著火腿腸去逗貓,其母親站在旁邊卻沒有盡到制止和看護的義務,而且不能確定抓傷小王的貓就是自己經常投喂的那幾只,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辯稱,在對流浪貓的日常管理中,公司已經盡到了相關義務,不僅在小區公告欄內張貼了《飼養寵物溫馨提示》,也在業主群中發布了《文明養犬倡議》及《關于請勿投喂流浪貓的溫馨提示》。小王被抓傷系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與物業公司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