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截圖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但法院需核對證據的真偽,才能確定其是否為有效證據。也就是說小楊的截圖如果是真實的,那就是有效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此外,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