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通過《禁止強迫勞動法案》,原來這些習以為常的事在他們看來都是“強迫”
對于強迫勞動的認定標準,最具代表性的是2012年國際勞工組織發(fā)布的11項強迫勞動指標:
1、乘人之危
即利用員工的脆弱性,比如沒有文化、生活困難、害怕失去工作等。
2、欺詐
比如招聘廣告承諾的薪酬待遇與實際履行的不一致,對銷售業(yè)績獎金的任意解釋和隨意發(fā)放等。
3、限制自由行動
限制員工在上班時的活動自由,包括限制員工上廁所的時間,安裝攝像頭監(jiān)控員工的一舉一動,出場要嚴格審批等。
4、隔離措施
讓員工與外界隔離,比如只有特定交通工具才能到達的場所,或者沒收員工手機等通訊工具,使之無法與外界聯(lián)絡。
5、身體及性暴力
人身毆打等,這條我國應該沒有。
6、恐嚇與、威脅與虐待
以扣發(fā)工資、獎金、調離崗位、開除迫使員工服從。
7、扣押身份證件
收繳、扣留員工身份證件、居住證、戶口本、護照等。
8、扣發(fā)工資
無正當理由拖欠員工工資,或者暫緩發(fā)放;注:單純的拖欠工資不視為強迫勞動,但以扣發(fā)工資、獎金的形式迫使員工加班、工作到年底等則會視為強迫勞動。
9、債務束縛
基于債務的奴役勞動,比如員工給公司造成了損失,扣下員工工資,或者超市要求員工超市工作進行“抵償”。
10、惡劣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沒有干凈的自來水,沒有衛(wèi)生間、更衣室或者集體宿舍完全沒有個人隱私,該條規(guī)定需參照當?shù)胤梢?guī)定來認定(參照某新能源汽車的巴西工廠)。
11、超時加班
單純的超過當?shù)胤梢?guī)定的工作上線并不會直接認定為“強迫勞動”,但如果加班包含著基于解雇或者收入降低的威脅則會被認定為強迫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