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某控股公司通過京外生源畢業生引進政策招聘小王入職,將小王安排至旗下某房地產公司工作,并與小王簽有協議,約定小王在其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工作服務期為五年,公司承諾為小王解決北京戶口,若小王在服務期內離職,則需按照在職年限賠償公司相應損失,最高為30萬元。此后的近三年,小王一直被借調至另一單位工作。
2023年1月,小王轉為北京戶口并落戶至某房地產公司集體戶。2023年5月25日,小王向某房地產公司提交辭職報告,載明:“基于我個人家庭原因,經慎重考慮我決定辭去目前的工作,現于2023年5月25日提出辭職”。某房地產公司于當日收到該辭職報告。
此后,小王仍在借調單位工作,某房地產公司未向其發放6月工資。直至7月3日,小王以某房地產公司未足額支付6、7月工資為由,向某房地產公司主張解除勞動關系,并向其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當月,小王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某房地產公司支付2023年6月至7月工作期間未足額支付的工資、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等共計7萬余元。同時,某房地產公司提起反申請,要求小王支付公司損失12萬余元。仲裁委裁決支持了公司關于小王支付12萬余元的請求,同時駁回了小王所有請求。小王不服裁決,起訴至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