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白銀某商業街附近,曾某、滕某兩名孩童燃放鞭炮,出于好玩心理,將點燃后的鞭炮扔進了化糞池井蓋內,結果引燃下水道內的沼氣,導致爆炸發生,兩人均受傷住院搶救。
受害人曾某將滕某及其監護人、白銀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白銀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訴至法院。
經審理,白銀市白銀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滕某及其監護人賠償曾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后續治療費、護理費等共計92萬元;白銀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賠償曾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后續治療費、護理費等共計46萬元,駁回曾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曾某、被告滕某及其監護人、該物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均上訴,經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告滕某與原告一起玩耍時將燃著的爆竹扔進化糞池小孔,導致爆炸發生,致使湊前圍觀的原告受傷。滕某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典規定,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故該責任由滕某及其監護人共同承擔。
發生爆炸的化糞池位于人流密集的商業街公共區域,由該物業公司提供物業管理及維護服務。監控視頻顯示,事發時周圍無明顯的警示標志,且對禁放期管理區域發生燃放爆竹的行為未及時發現并加以制止,疏于巡查,也無證據證明對化糞池沼氣采取有效措施排除爆炸隱患,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
事發前曾某母親與滕某母親走在兩孩子身后,但未發現并制止兩孩子玩鞭炮的行為,屬監管不力。且曾某應知滕某向窨井扔鞭炮行為的危險性,不但不阻止甚至主動湊前,對受到損害也有一定過錯。
法官表示,滕某實施侵權行為,滕某及其監護人應當負主要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在本案中,物業公司作為管理人,應當承擔部分侵權責任。曾某及其監護人監管不力,也應當承擔一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