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遺囑庫項目辦主任、中華遺囑庫創辦人陳凱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定繼承人包括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兩起案例中,當事人的法定繼承人均已離世,沒有符合代位繼承條件的親屬,且生前未訂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而叔姑舅姨和堂兄弟不屬于法定繼承人范疇,故不能“直接”繼承其遺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之規定,將房產判歸國家所有是具有充分法律依據的。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叔姑舅姨和堂兄弟等親屬的照顧扶養程度分配了部分遺產,在程序上遵循法定繼承規則,考慮照顧者權益,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