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機動車通過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向左轉彎應靠道路中心點右側轉彎,出自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該條款規定,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1. 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2. 遇有前方路**通阻塞時,不得進入路口。
3. 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
4. 遇有停止信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5. 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不能轉彎的,依次等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