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第三十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服務標準向電信用戶提供服務。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服務的種類、范圍、資費標準和時限,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電信用戶有權自主選擇使用依法開辦的各類電信業務。
第三十三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為電信用戶交費和查詢提供方便。電信用戶要求提供國內長途通信、國際通信、移動通信和信息服務等收費清單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免費提供。
電信用戶出現異常的巨額電信費用時,電信業務經營者一經發現,應當盡可能迅速告知電信用戶,并采取相應的措施。
前款所稱巨額電信費用,是指突然出現超過電信用戶此前3個月平均電信費用5倍以上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