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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于: 03-14
, 來自:江蘇省0==
仍堅守原崗照常打卡
最終卻因“曠工”被辭退
公司這么做合法嗎?員工行為算曠工嗎?
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審結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
2021年6月,王某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入職,崗位為后勤專員。2023年8月,某公司對王某下發《處罰通告》,對王某予以降職1級處罰。同月,某公司變更王某崗位為后勤助理,并向王某發送《新崗位報到通知書》,要求其于9月到新部門報到。王某對該通知書及崗位調動書面表示拒絕,并仍在原崗位進行考勤打卡。
一周后,該公司以王某未到新崗位報到累計曠工3天為由,向王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后王某向福鼎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該公司因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福鼎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對王某進行降級調整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系基于《處罰通告》中的兩個事件,但根據某公司提交的證據,均無法還原兩個事件的完整性,亦無法證明王某存在不履行相關崗位職責被客戶投訴、嚴重抵觸上級領導工作安排的情形,該《處罰通告》的作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以及勞動合同的約定,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的調整系對雙方之間勞動合同的重大變更,應征得王某的同意并訂立變更后的書面勞動合同。但公司僅依據《處罰通告》直接向王某出具書面通知,告知其工作、崗位調整事宜,通知前均未與王某進行協商,在王某提出書面異議后,公司仍要求其至新崗位進行報到。因此,該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單方面對王某工作崗位、內容的調整具有合理合法性,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雙方未訂立變更后的書面勞動合同的前提下,王某有權拒絕至新的崗位報到而繼續在原崗位進行考勤打卡,故王某未至新崗位報到的行為不屬于曠工,某公司以王某曠工為由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關系屬單方違法解除,遂依法判決:公司向員工王某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金及工資。
在勞動合同的實際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享有經營自主權,可以在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條件下,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單方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等進行調整,即調整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那么勞動者應當遵守調整。但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勞動者拒絕該調整并堅持在原崗位辦公,不視為曠工行為。例如:
用人單位在判斷勞動者拒絕對工作崗位、內容的調整是否構成曠工,應綜合多種因素予以考量,不能簡單以勞動者是否出現在新崗位為依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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