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經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要求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
苗全軍律師認為,該事件中,若井蓋飛起是因為管理存在缺陷,如井蓋未固定好、未及時修復井蓋松動等隱患,或道路養護不到位,且管理人無法舉證證明其已盡到管理職責,則需承擔侵權責任;若井蓋之前狀態完好,因突發外力,如前車超重碾壓導致異常彈起,管理方責任會相應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