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某日晚上9點多,被告人李某飲酒后駕駛一輛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海淀區某商場地庫出口至四環輔路段時被民警攔截查獲。當天晚上10點29分,醫務人員抽取被告人李某體內靜脈血并留存,經鑒定,該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07mg/100ml,已達到國家人體血液酒精含量標準中規定的醉酒標準。
據被告人李某供述,自己被查獲的當天下午5點多,本來是跟朋友一起聚餐,聚餐期間他和朋友都喝酒了,吃完飯感覺時間還早,就叫了代駕去某商場的KTV唱歌,唱歌期間又喝了點啤酒。到了晚上9點半左右,大家唱完歌就想回家了,他就開車載著朋友從地下車庫駛出,剛到停車場出口還沒來得及叫代駕,就被警察查獲了。
“因為地下車庫手機信號不好,我就想著把車開到地面上再叫代駕”,被告人李某在法庭上供述道。
“被告人李某在較為封閉的停車場內短距離駕駛機動車,且其想駛出停車場后再叫代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故建議法庭對其宣告無罪。”李某的辯護人當庭發表辯護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