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首次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法基本原則之一,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從基本原則的高度規定了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綠色原則,是我國民法典的一個創舉。
為進一步促進新能源汽車的發展,2016年7月25日,國家發布《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第六條規定,在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業主或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并協助現場勘查、施工。
然而實踐中,物業公司往往出于安全、管理等方面考慮,甚至僅因怕麻煩而設置障礙。雖然目前的物業服務合同中,對是否出具同意業主安裝充電樁的證明材料沒有明確約定,但面對不斷發展的現實生活,物業公司應當不忘物業企業的服務宗旨,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框架內,盡量滿足業主提出的正當合理需求。況且物業出具同意書僅是安裝充電樁的環節之一,具體能否安裝須由專門機構進行勘察。因此,物業公司在專門機構得出結論之前將其拒之門外,有違服務宗旨,更不利于社會的發展和進步。
需要指出的是,安裝充電樁后,并不意味著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放松、放棄管理,物業公司仍應肩負起安全保障義務,在發現不當行為、安全隱患時,及時行使物業管理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