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的李先生和楊女士戀愛不到1年,分手后李先生要求楊女士退還戀愛期間的23萬多元轉賬,包括520元、1314元等特殊金額,遭拒后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戀愛期間為表達愛意而互相贈送禮物或者支出金錢屬于自愿作出的民事法律行為,系贈與而非彩禮性質,結合李先生收入水平,贈予款項并未遠超其經濟承受能力。且李先生主張的楊女士惡意索取錢財缺乏事實依據,最終判決駁回了訴訟請求。
在類似案件中,法官表示,雙方無論是情侶之間還是朋友之間,涉及款項往來的時候還是首先應該準確地界定款項的性質。雖然有時候可能男女之間在進行一些愛意的表達,比如一些特殊的轉賬金額,像常常提到的520、1314,這種表達愛意的一些轉賬,往往也會認定為贈與。但是如果雙方已經有明確的借貸意思表示,說是“急需用錢”或是“需要請你幫忙”,這是有借貸意思的,存在認定借貸關系的可能。
此外,如果是以結婚為前提的大額贈與,例如購車款、購房款等,雙方結婚的目的未能實現,贈與一方可要求返還。“大額”的標準應考慮雙方的經濟能力、當地的消費水平等綜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