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使用本人醫保卡進行掛號就醫是“冒名就醫”,輕則暫停醫療費用聯網結算,重則構成違法犯罪。
所謂“冒名就醫”就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醫保憑證,在定點醫藥機構掛號就醫并享受醫保結算待遇,以此騙取醫保基金的行為。這里面的“他人”,指的是非參保人本人的其他任何人,就包括了未按要求辦理“家庭共濟”的家庭成員。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參保人員應當持本人醫療保障憑證就醫、購藥,并主動出示接受查驗”。
第四十一條也明確指出,“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屬于參保人員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購藥,造成醫療基金損失的,還應當處以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涉及金額較大、情節嚴重,還會構成詐騙罪。
比如,安徽徐某,使用他人醫保卡在某醫院就診購藥,并享受他人的門診慢性病報銷待遇,騙取醫保統籌基金12萬余元,并將藥品二次銷售獲違法所得1.5萬余元,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徐某的行為不僅屬于“冒名就醫”,還構成了犯罪,法院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對其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