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律師專家?guī)斐蓡T、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茍博程律師表示,個人信息保護法規(guī)定,收集、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合法、正當、必要,應當限于實現(xiàn)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同時,人臉等生物識別屬于敏感個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此外,去年國家網(wǎng)信辦發(fā)布的《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規(guī)定(試行)(征求意見稿)》中也提到,使用人臉識別技術必須遵循“最少使用”和“最小存儲”原則。
茍博程指出,當下許多自動售貨機和自助收銀臺存在過度索取個人信息的情況。這種行為明顯超出了提供產(chǎn)品或服務所必要的范圍,且未充分告知用戶信息處理的具體目的和方式,涉嫌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
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guī)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采取誘導、優(yōu)惠的方式吸引用戶選擇“刷臉支付”,實際上限制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還可能對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造成潛在威脅。
消費者在日常消費過程中應謹慎“賞臉”,做到“非必要不使用、非必要不提供、非必要不許可刷臉”,切實維護好自身個人信息權益。